2024年7月5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大市场建设座谈会”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召开,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孟晓清围绕会议主题讲述了他对于投诉处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独到的建议。
投诉处理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
“我省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案件数量较大,包括投诉、举报、来信等,为此专门由两名处级干部,与三位驻场律师协作处理,但依然疲于应对。”孟晓清介绍,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也会考虑项目工期、预算执行等因素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实践中,对于大中型项目和紧急项目,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暂停。然而,实践中财政部门对是否暂停却犯了难,例如应急指挥中心的一个项目工期紧,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如果将项目暂停,势必会影响工期;再如中央专款项目,年底前要完成支出,如果因为依法处理投诉延误工期,影响预算执行,中央专款有可能被收回。
孟晓清建议,投诉处理由独立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第三方承担,如仲裁委。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由于采购人的预算批复、计划执行、绩效考核都与财政部门直接相关,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这个问题上不够超脱,不具备矛盾纠纷的处理主体必须具备独立于矛盾纠纷主体的条件,难以独立、中立地处理投诉,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二是GPA条款中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主体有明确的限定条件,要求负责处理纠纷的机构要具备“独立于纠纷主体”第三方的条件,建议遵循国际规则,以国际视角研究这个问题。
加快信息共享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政府采购项目大多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交易系统也呈现多样化特点,监管部门是否需要亲力亲为,打造全省统一的交易系统呢?孟晓清认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确更便于管理,但过度的统一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抑制创新和竞争,影响采购效率。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监管部门应鼓励多元化和竞争,尽快建立、统一信息化标准,让不同的交易系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进行竞争,采购人自主选择服务好、性能优、最适合项目特点的系统。
孟晓清还建议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当前依然存在着数据“孤岛”、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例如山东省每年公示代理机构业绩情况,但业绩数据仅限于山东省内的业绩,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业绩数据,包括代理中央单位和外省单位的业绩数据难以获取。因此,建议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使得基层监管部门能够轻松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丰富技术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防范围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数据应用性,有效防止信息孤岛和监管盲区。同时,加快代理机构库数据上下贯通、共享,补充完善关键数据、信息,实现数据同步更新,减少省网重复录入的工作负担。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对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最后,孟晓清介绍山东省财政厅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专项情况,省级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抽调包括律师在内的20多人专业人员,组建了4个检查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70个省本级项目纳入检查范围,重点关注、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两类问题,已移交公安机关2个围串标案件线索,目前正在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中。